申請人:騰意嘉文化用品(廣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語恒國際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715243號“HANDMADE WITH LOVE MY FIRST BOOK”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7956409號“MY FIRST BOOK”商標、國際注冊第1311889號“WITH LOV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經(jīng)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一已被撤銷,其已不再構(gòu)成在先商標權(quán)利障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玩具;音樂玩具”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二未構(gòu)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余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文字構(gòu)成、呼叫上相近,雙方商標若共存于市場,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guān)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已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玩具;音樂玩具”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合成材料制圣誕樹”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雅楠
孫侃華
許文靜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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