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聯(lián)悅置地(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社文知識產權管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298953號“逸浦薈ARDOR GARDENS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7928609號“三里畈溫泉 沙海及圖”商標有區(qū)別,整體可區(qū)分,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李雅楠
孫侃華
許文靜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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