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廣東好太太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廣州弘邦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138549號“HAOTAITAI”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842067號“HAOTAITAI”商標、第5883448號“HAOTAITAI”商標、第15521879號“HAOTAITAI”商標、第8892727號“靚廚好太太HAOTALTAL”商標、第9501500號“好太太HAOTAITAI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五)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具有獨創(chuàng)性,經(jīng)宣傳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法院判決書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二已被撤銷,其已不再構成在先商標權利障礙。
至本案審理時止,其余引證商標為有效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造紙機”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三至五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三至五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余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三至五指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至五在文字構成、呼叫上相同或相近,雙方商標若共存于市場,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造紙機”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雅楠
孫侃華
許文靜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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