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泉州八十秒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919835號“80SECONDS LIFESTYLE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1071778號“SECONDS21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3091868號“80八嶼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整體尚可區(qū)分,兩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含有相同的顯著識別字母“80”,兩商標在讀音、含義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餐廳等全部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餐廳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上述服務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韓蓄
趙煥菲
張悅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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