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重慶輝暢商貿(mào)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潤國際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642410號“貝味香”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整體外觀簡單大方,顯著性強,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味道特點。申請商標經(jīng)申請人長期使用與宣傳,具有一定知名度,已與申請人建立了唯一對應的關系,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已有類似商標獲準注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貝味香”指定使用在谷(谷類)、動物食品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口味等特點,缺乏顯著性,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已與申請人建立起唯一對應關系,且具有一定知名度,進而產(chǎn)生標示商品來源的顯著性。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列舉的其他在先注冊商標情形與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姜麗
陳輝
李艷燕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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