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葉愛雪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綠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之橋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不服我局商評字[2018]第0000194741號《關于第10160935號“LUTIAN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2567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被訴裁定,并責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組成合議組進行了審理。
法院判決認為,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4972142號“綠田 LUTIA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已轉讓至被申請人,則引證商標不再構成爭議商標的權利障礙。
本案中,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的實體問題應適用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2001年《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適用現(xiàn)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
根據(jù)法院判決,我局認為,鑒于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歸為同一主體,則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之間不存在商標權利沖突。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徐魯寅
薛寅君
張玲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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