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希普產(chǎn)品有限責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國國際貿(mào)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123162號“Hip”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235680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因期滿未續(xù)展已失效。鑒于引證商標已喪失在先權利,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之間不存在商標權利沖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獨任審查員:劉蓉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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