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張新
委托代理人:四川頂峰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014043號“曉新果業(yè)”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復審查明: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9536870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鮮水果;桃;柑橘;鮮葡萄;新鮮草莓;花生(果品);西瓜;梨”商品上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決定予以撤銷,該決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新鮮蔬菜;新鮮蘑菇”。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gòu)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劉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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