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深圳市優(yōu)必信電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東金榜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362341號“ENNSUN”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3509470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5965772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構成要素、整體外觀、呼叫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服務上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字母構成上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在上述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或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威
胡釗銘
曲紅陽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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