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余再
委托代理人:北京歐標海利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9年2月14日對第20248242號“全有美家”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14549155號“全友”商標、第18531460號“全友 QUANU及圖”商標、第1993755號“全友 QUANYOU”商標、第4123659號“全友 QUANU”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四)構成類似商品及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人“全友 QUANYOU”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已經注冊,且達到了馳名程度。爭議商標的注冊系對申請人馳名的“全友 QUANYOU”商標的摹仿,其注冊會誤導公眾,致使申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三、被申請人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侵犯了申請人在先商號權。四、被申請人大量搶注了其他知名品牌,屬于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五、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具有欺騙性,并擾亂了良好的商標注冊秩序,容易對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繼而產生不良影響。綜上,請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以復印件形式):1、申請人歷史沿革;2、曾基于知名度受到保護的證據(jù);3、所獲榮譽;4、2003年至2013年審計報告;5、2003年至2015年廣告專項審計報告。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商標未構成相同或近似商標。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其主觀惡意明顯且缺乏事實依據(jù)。綜上,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使用圖片復印件。
申請人在我局規(guī)定期限內并未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材料提出質證意見。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6年6月8日申請注冊,2017年7月28日在第35類廣告、特許經營的商業(yè)管理、進出口代理等服務上取得注冊。
2、申請人引證商標一的申請時間和初步審定時間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申請人引證商標二的申請時間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初步審定時間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日,核定使用在第35類特許經營的商業(yè)管理、進出口代理等服務上。申請人引證商標三、四的申請時間和初步審定時間均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分別核定使用在第20類家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之時,上述引證商標均為申請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冊商標。
3、2008年,我局曾在行政管理程序中認定申請人使用在第20類家具商品上的“全友 QUANYOU”商標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及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予以佐證。
我局認為,鑒于本案爭議商標于2019年11月1日《商標法》修改決定實施前已獲準注冊,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案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審理本案,故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援引的2013年《商標法》第七條為總則性條款,其實質內涵已體現(xiàn)在2013年《商標法》的有關實體規(guī)定之中。我局將根據(jù)當事人評審理由、提交的證據(jù)適用2013年《商標法》的相應實體條款審理本案。
一、本案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與引證商標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及服務。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及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漢字組合“全有美家”與引證商標一漢字組合“全友”、引證商標二顯著認讀漢字組合“全友”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廣告、特許經營的商業(yè)管理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特許經營的商業(yè)管理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二、鑒于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其商標權利已經通過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得到保護,我局對申請人所主張的爭議商標的注冊屬于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不再評述。
三、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號“全友”尚未達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爭議商標的注冊一般不易導致相關公眾將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號聯(lián)系在一起,從而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本案不能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申請人主張的在先商號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之規(guī)定。
四、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缺乏事實依據(jù),我局不予支持。
五、爭議商標不屬于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爭議商標亦不屬于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八)項的規(guī)定。
六、鑒于我局已依據(jù)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申請人商標權利進行了保護,故本案不再對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進行評述。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佳潔
生茂
黃會芳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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