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海瀾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廈門只為未來貿(mào)易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9年08月21日對第23418846號“HEILAN JACK”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4077599號“HeiLan Hom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6468942號“HEILAN HOM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2093680號“海瀾 HEILA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的第3337135號“海瀾之家 HEILAN HOM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使得“海瀾之家”等品牌具有了極高美譽度。二、本案的被申請人在第18、25類上大量注冊如“??椝{”、“海瀾杰克”、“海瀾瓊斯”等系列商標,具有極強的主觀惡意,被申請人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注冊商標的情形,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綜上,依據(jù)《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guī)定,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1.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信息打印件;2.馳名商標所有人企業(yè)名稱變更證明復印件;3.引證商標四為馳名商標的批復復印件;4.引證商標四使用許可備案合同通知書復印件;5.馳名商標所有人2010-2012年份納稅證明復印件及2014年-2015年度審計報告;6.2010-2017申請人年度報道復印件;7.廣告宣傳證據(jù);8.“海瀾之家”品牌2010-2017年份銷售發(fā)票復印件;9.“海瀾之家”品牌所獲部分榮譽證書復印件;10.申請人維權證據(jù);11.其他證據(jù)材料。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予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7年4月6日申請注冊,在異議程序中經(jīng)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其注冊公告刊登在第1654期(2019年7月7日)《商標公告》上?,F(xiàn)為有效注冊商標。
2.引證商標一至四均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引證商標一至三分別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現(xiàn)均為申請人所有的有效注冊商標。
3.我局于2009年4月20日經(jīng)商標馳字[2009]第116號文件確認,申請人第3337135號“海瀾之家HEILAN HOME及圖”商標(本案引證商標四)在第25類服裝商品上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4.至我局審理本案之時,被申請人在多個類別申請了72件商標,包括第16857374號“JACK HEILAN”商標、第24779413號“HEILAN JACK HOME”商標、第17158692號“瓊斯之家”商標、第23427463號“HLJK”商標、第19484265號“HEI LAN JACK”商標、第23423736號“海瀾杰克”商標、第23423736號“瓊斯之家海瀾杰克”商標等商標,上述商標已被我局予以駁回或宣告無效。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2013年《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屬于總則性規(guī)定,在《商標法》實體條款中已有體現(xiàn),本案將根據(jù)當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對本案進行審理。
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均包含顯著文字“HEILAN”,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分別核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爭議商標在上述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至三若共同使用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爭議商標所標識的服務源自申請人,或與申請人存在某種特定聯(lián)系,從而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商標注冊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共的商業(yè)道德,不得以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依據(jù)我局查明的事實4,被申請人除本案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注冊了多件與他人在先知名商標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標,且部分商標已被我局予以駁回或宣告無效。被申請人具有明顯的抄襲他人商標的故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被申請人的惡意注冊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chǎn)生誤認,更擾亂了我國正常的商標注冊及管理秩序,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綜上,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胡釗銘
曲紅陽
陳雪青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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