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新華都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峽知識產(chǎn)權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937542號“新華都”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2905345號商標、第24526453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近似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申請人放棄在“提供不可下載的在線電子出版物;電子書籍和雜志的在線出版”服務上的復審申請。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二提出異議申請,懇請暫緩審理本案。請求在其余復審服務上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申請人所獲榮譽、認定“新華都”為馳名商標的法律文書、購銷合同及發(fā)票、相關宣傳資料、“新華都”商學院官網(wǎng)截圖等(光盤)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我局復審時,引證商標二為有效的在先注冊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鑒于申請人放棄申請商標在“提供不可下載的在線電子出版物;電子書籍和雜志的在線出版”服務上的復審申請,因此我局在該兩項服務上的駁回決定已產(chǎn)生法律效力。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學校(教育)等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指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構成近似商標標識,并存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產(chǎn)生了與引證商標二相區(qū)分的顯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宋張明
安蕾
楊樂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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