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惠州市華聯(lián)創(chuàng)展實業(y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捷創(chuàng)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24538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在第35類全部商品上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決定引證的第2915726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的圖形相近,整體不易區(qū)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戶外廣告、張貼廣告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廣告、廣告代理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雙方商標在上述服務上的并存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提供者產(chǎn)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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