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496906號“作業(yè)幫一課”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我局認為,尚無充分理由可以認定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直接表示了服務的內(nèi)容等特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徐 苗
韓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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