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臺灣三花棉制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540258號“三花 SUN FLOWER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放棄申請商標在內褲商品上的復審,申請商標在除內褲以外的商品上與第6961409號“三花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再構成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76179號“SUNFlower MADE IN CHIN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jīng)過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場中上述商標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第597004號“三花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已被提起撤銷申請,第4261404號“太陽花”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和第4328339號“SUNFLOWE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已無效,申請人請求暫緩審理本案。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宣傳使用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
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三的連續(xù)三年未使用撤銷決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四、五期滿未續(xù)展,已喪失商標專用權,故引證商標四、五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jīng)復審認為,
鑒于申請人放棄申請商標在內褲商品項目上的注冊申請,則我局針對內褲商品的駁回決定已生效。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內褲以外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指定使用的微生物用營養(yǎng)物質等商品未構成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在除內褲以外的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字母部分“SUN FLOWER”與引證商標二字母部分“SUNFlower MADE IN CHINA”字母構成相近,二者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內褲以外的商品與上述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宣傳使用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宣傳使用已經(jīng)能夠和上述引證商標二相區(qū)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孟原玉
劉影
姚旭祺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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