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原撤銷申請人):福山黑醋株式會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原撤銷被申請人):摩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乎知識產權代理(金華)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10589564號“桷志田Kakuida”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我局商標撤三字[2019]第Y018526號決定,于2019年08月23日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我局決定認為,原撤銷被申請人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有效。原撤銷申請人撤銷理由不成立,復審商標繼續(xù)有效。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在2015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9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在復審商品上并未使用復審商標。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對復審商標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請求維持復審商標的注冊。申請人的撤銷申請具有惡意,申請人請求維持復審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
1、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2、網絡銷售頁面截圖;
3、發(fā)票。
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并應申請人的請求,我局調取了被申請人在復審商標撤銷程序中提交的有關證據材料。被申請人在商標撤銷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關證據材料與撤銷復審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證據材料大體一致。申請人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理由以及在商標局撤銷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材料提出以下質證意見: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在指定期間在核定商品上對復審商標進行了真實、合法、公開的使用。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
1、中國QS查詢網截圖;
2、中國商標網截圖;
3、浙江省電子稅務局截圖;
4、域名信息截圖;
5、京東、天貓、淘寶平臺搜索截圖。
經復審查明:復審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2年3月8日向我局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威士忌”等商品上,于2013年4月28日獲準注冊,商標權專用權期限至2023年4月27日。
鑒于復審商標復審期間處于2013年《商標法》實施的期間,故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的《商標法》。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則適用現行《商標法》。
本案的焦點問題為:被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能否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在核定商品上進行了使用。
關于焦點問題,我局認為,商標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yè)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本案中,申請人雖對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但申請人并未提交相反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具有真實性。因此,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我局予以認可。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可以證明被申請人將復審商標授權給義烏市森納服裝有限公司使用,因此義烏市森納服裝有限公司對復審商標的使用為有效的商標使用行為。證據3義烏市森納服裝有限公司開具的發(fā)票顯示了復審商標,涉及的商品為“葡萄酒”,形成時間在指定期間內,結合申被請人提交的證據2已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可以證明被申請人在“葡萄酒”商品上使用了復審商標。鑒于“葡萄酒”商品與“果酒(含酒精);威士忌;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飲料;米酒;汽酒;清酒;黃酒;燒酒”商品屬于類似商品,故復審商標在“葡萄酒”商品上的使用行為視為復審商標在“果酒(含酒精);威士忌;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飲料;米酒;汽酒;清酒;黃酒;燒酒”商品上的使用行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閆潔
王超
黃許麗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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