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原撤銷申請人):中財招商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識產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原撤銷被申請人):北京中財萬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卓奇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8338110號“中財萬鑫”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我局商標撤三字[2019]第Y010037號決定,于2019年06月17日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我局決定認為,原撤銷被申請人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有效。原撤銷申請人撤銷理由不成立,復審商標繼續(xù)有效。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經申請人調查,被申請人在2015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在復審商品上并未使用復審商標。申請人請求對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對復審商標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請求維持復審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復審商標轉讓聲明公證書;
2、復審商標商標信息;
3、被申請人所獲證書;
4、網站打印件;
5、專利證書;
6、采購合同;
7、中標通知書;
8、購銷合同;
9、銷售合同;
10、采購施工合同;
11、發(fā)票;
12、財務報表;
13、異議申請書。
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并應申請人的請求,我局調取了被申請人在復審商標撤銷程序中提交的有關證據材料。被申請人在商標撤銷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關證據材料與撤銷復審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證據材料大體一致。申請人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理由以及在商標局撤銷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材料提出以下質證意見: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在指定期間在核定商品上對復審商標進行了真實、合法、公開的使用。
經復審查明:復審商標由石家莊天獒尊貿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石膏板;混凝土建筑構件;水泥管”等商品上,于2011年6月7日獲準注冊,于2019年1月27日轉讓至被申請人名下,商標權專用權期限至2021年6月6日。
鑒于復審商標復審期間處于2013年《商標法》實施的期間,故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的《商標法》。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則適用現行《商標法》。
本案的焦點問題為:被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能否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在核定商品上進行了使用。
關于焦點問題,我局認為,商標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yè)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本案中,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2、3、5、12、13非商標使用證據。證據4為自制證據,未顯示形成時間。被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均未顯示復審商標。綜合被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難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能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在“石膏板;混凝土建筑構件”等商品上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閆潔
王超
黃許麗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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