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蘇明蓬
委托代理人:江蘇英正知識產(chǎn)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485338號“有聲電影”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創(chuàng)設計、使用已久的品牌標識,具有極強的顯著性和影響力。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相關商品上能夠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有聲電影”指定使用在相關商品上,不易作為商標識別,難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之標志。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常兆莉
王訓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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