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原撤銷申請人):北京永安世達科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創(chuàng)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原撤銷被申請人):曲曉軍
申請人不服我局商評字[2018]第0000016405號《關于第9234589號“榮耀 Rongyao”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3236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并責令我局重新作出決定。我局不服該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終5168號行政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組成合議組進行了審理。
法院判決認為,本案焦點問題為復審商標于2013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19日期間是否在玩具、圣誕樹裝飾品(燈飾和糖果除外)商品上進行了真實的商業(yè)使用。被申請人提交的旗艦店開店獨占授權書可以證明義烏市奔堯貿易有限公司在天貓商城開設“榮耀RONGYAO”品牌旗艦店,得到了復審商標原所有人孫小峰的授權,被申請人還提交了天貓店鋪的銷售記錄、發(fā)貨信息等網頁的公證件,銷售商品為圣誕樹裝飾品等商品,顯示商標為“榮耀”,雖然商標與復審商標不同,但并未改變復審商標的顯著特征,應視為復審商標的使用。申請人質疑被申請人上述信息的真實性,但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故對被申請人的主張不予支持。此外,圣誕樹裝飾品(燈飾和糖果除外)與玩具存在一定區(qū)別,亦不在同一類似群組,被申請人主張復審商標在圣誕樹裝飾品(燈飾和糖果除外)商品上的使用可以視為在玩具商品上的使用的意見,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納。故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復審商標在圣誕樹裝飾品(燈飾和糖果除外)商品上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不能證明在其他商品上進行了真實、有效、合法的商業(yè)使用。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上述判決。
鑒于我局對復審商標在“紙牌;運動球類;拉力器;射箭用器;運動繩(跳繩、拔河繩);護腕;釣具”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的決定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故本案焦點問題僅涉及復審商標于2013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19日期間是否在“玩具;圣誕樹裝飾品(燈飾和糖果除外)”上進行了真實的商業(yè)使用。根據法院判決,我局認為,被申請人提交的旗艦店開店獨占授權書可以證明義烏市奔堯貿易有限公司在天貓商城開設“榮耀RONGYAO”品牌旗艦店,得到了復審商標原所有人孫小峰的授權,被申請人還提交了天貓店鋪的銷售記錄、發(fā)貨信息等網頁的公證件,銷售商品為圣誕樹裝飾品等商品,顯示商標為“榮耀”,雖然商標與復審商標不同,但并未改變復審商標的顯著特征,應視為復審商標的使用。此外,圣誕樹裝飾品(燈飾和糖果除外)與玩具存在一定區(qū)別,亦不在同一類似群組,故不能證明在玩具商品上進行了真實、有效、合法的商業(yè)使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在圣誕樹裝飾品(燈飾和糖果除外)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維持,在其余復審商品上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賈玉竹
洪強
苑雪梅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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