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杜保純
委托代理人:一真(惠州)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412161號“和雅宜家HEYAYIJIA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8380525號“和宜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9366348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777095號“宜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6788164號“宜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5782292號“宜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差異明顯,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尋找贊助”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尋找贊助”等服務在內容、方式、目的、對象等方面相近,屬于相同或者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四、五在呼叫、文字構成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類似服務上,易造成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呼叫等方面有所差異,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張福倫
張靜
孫萍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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