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凝豐實業(y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廣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222188號“凝豐?智能NINGFENG.INTELLIGENCE及圖(指定顏色)”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復審查明:申請商標駁回決定時引證的第24525269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在廣告等全部服務上的在先申請已被駁回,該駁回決定已生效。據(jù)此,引證商標三已不構成申請商標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時引證的第5572628號“Ningfe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1983328號“TIANBU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相比較,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有所不同,相關公眾尚可區(qū)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整體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常兆莉
王訓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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