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美國安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陳韻云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3407433號“ICOOK EXCLUSIVELY FROM AMWAY”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772889號“ICOOK”商標、第4759837號“ICOOKER”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一、二提出撤銷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請求待兩引證商標權(quán)利狀態(tài)確定后審理本案,并將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書,icook商品介紹、民事判決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一、二均被撤銷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復審決定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至本案審理時,上述決定均已生效。引證商標一、二均為核定使用在烤箱、電炊具、烹調(diào)器具、微波爐(廚房用具)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冊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電炊具、電爐、電加壓炊具、多功能電鍋、電油炸鍋、電燉鍋、烤爐、烘烤器具、燒烤用烤架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電炊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顯著識別部分“ICOOK”與引證商標一、二“ICOOK”、“ICOOKER”在文字構(gòu)成、含義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構(gòu)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guān)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gòu)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烤箱通風器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在此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烤箱通風器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車旭
凃嘉雯
趙爽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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