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程序中的證據種類與要求包括哪些
發(fā)布時間:2020-06-15 09:57 瀏覽:2427 來源:爵朗知產
一、異議程序中證據的種類
異議書中的證據是用于證明異議主張的具體材料,對于認定異議理由的真實有效性,以及異議理由的成立與否,均起著至關重要的決定作用。商標異議案件通常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糾紛,其證據原則上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種類的規(guī)定,即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當事人提供證據應當以原件為主。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復印件,或者提交經商標局核實的復印件,我局可應當事人要求,在結案后將原件證據退還當事人。
二、異議程序中證據種類的要求
為保證案件審理的公平公正性,及有效地提高辦公效率,減少不必要的人力、時間、物品等的損耗,當事人在提供證據時,應當盡量做到以下幾點:
(一)所有證據須按內容順序裝訂成冊,并在證據前附證據目錄。
(二)證據使用紙張標準為A4復印紙或與該紙型大小相同的紙張。如證據原件尺寸不符,可通過粘貼或折疊的方法使之達到尺寸要求。
(三)所有證據材料內容必須清晰、明確、完整,避免使用易破碎紙張。
(四)證據形式以可裝訂的紙件為宜。
(五)證據材料內容須與前述異議理由或答辯理由一一對應。
(六)以相同理由針對不同商標同時提交的異議或答辯,可僅提供一份證據。但不同商標分別屬于不同的被異議人,則可以提交異議證據正本一份,但必須按照被異議人的數量提交相應數量的副本。同時,必須說明其證據材料同時適用于第KXXX號被異議商標的異議或者答辯。當事人在不同時間以相同證據材料提出異議或者答辯的,仍應重新提交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