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深圳市購機樂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慶豬八戒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4797859號“蘋果粉”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獨創(chuàng)設計商標,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1078064號“APPL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組成元素、整體外觀、視覺效果上差異明顯,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蘋果粉”與引證商標“APPLE”(對應的中文釋義“蘋果”)相比較,在含義等方面相近,兩商標指定使用在“普通金屬線”等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常兆莉
王訓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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