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成都愛爾純凈化設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車道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771645號“百藥之長”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chuàng),“百藥之長”一般易被理解為“用酒治病,特別是制成藥酒來防治疾病”的意思,故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備顯著性,并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申請商標經過宣傳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不易造成混淆。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為純文字商標,“百藥之長”指定使用在“高粱酒;含酒精水果飲料”等全部復審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質量、功能等特點造成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之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經其使用申請商標已具有可注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張蕾
薛寅君
康陸軍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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