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派拉蒙電影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遠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4075543號“THE WARRIORS”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駁回決定中引證的商標分別為第1091953號“WARRIORS及圖”商標、第8414516號“GOLDEN STATE WARRIORS 及圖”商標、第15294289號“戰(zhàn)士 WARRIOR 及圖”商標、第17262996號“小勇士 WARRIOR 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一、申請人主動刪除與引證商標二、四相沖突的服務,即“出借書籍的圖書館、動物園服務、組織彩票發(fā)行、健身俱樂部(健身和體能訓練)”。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并且,申請人正與引證商標一、三的注冊人協(xié)商共存協(xié)議事宜,請求等待上述共存協(xié)議事宜的辦理結果。綜上,申請商標在除“出借書籍的圖書館、動物園服務、組織彩票發(fā)行、健身俱樂部(健身和體能訓練)”以外的復審服務上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申請人未向我局提交其與引證商標一、三的注冊人協(xié)商共存協(xié)議事宜的材料及共存協(xié)議。
經(jīng)復審認為,鑒于申請人放棄與引證商標二、四相沖突的服務項目,即“出借書籍的圖書館、動物園服務、組織彩票發(fā)行、健身俱樂部(健身和體能訓練)”,故在上述復審服務上的駁回決定已生效。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在英文構成、呼叫、含義上相近,已分別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出借書籍的圖書館、動物園服務、組織彩票發(fā)行、健身俱樂部(健身和體能訓練)”以外的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三分別核定使用的提供籃球比賽與籃球運動有關的文藝娛樂服務、教學等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在上述復審服務上的注冊使用,易造成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在除“出借書籍的圖書館、動物園服務、組織彩票發(fā)行、健身俱樂部(健身和體能訓練)”以外的復審服務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三分別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趙齊朝
王訓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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