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EXTEN TECHNOLOGIES,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國際注冊第1454521號“HYPERDYNAMIC”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用于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特點,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性。二、申請商標的注冊不會阻止業(yè)內(nèi)同行對“HYPERDYNAMIC”(高動力、超動態(tài)、肌肉收縮過度的、肌力過度的)一詞的正常使用,未對計算機業(yè)內(nèi)專用術語構成壟斷性使用。三、“HYPERDYNAMIC”標志已經(jīng)在美國獲準注冊,母語國家的消費者對該詞的內(nèi)涵較之中國消費者更加敏感,可并未予以駁回,故可以作為商標具有顯著性的證據(jù)予以考量。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HYPERDYNAMIC”的網(wǎng)絡翻譯、“HYPERDYNAMIC”標志在美國的商標注冊證等證據(jù)(復印件)。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HYPERDYNAMIC”含義為高動力性的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理解為是對商品的功能效用、性能等特點的描述,而一般不易將其識別為區(qū)分商品來源的識別標志。因此,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情形。商標確權遵循地域性原則,申請人商標標識域外注冊情況不能成為該商標在中國具有可注冊性的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9類復審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趙齊朝
王訓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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