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煙臺盛創(chuàng)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識產(chǎn)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4964615號“漿中漿 JIANG ZHONG JIANG 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駁回決定中引證的商標分別為第24028361號“漿中漿JiangZhongJiang”商標、第24073998號“漿中漿JiangZhongJiang”商標、第24079476號“漿中漿JiangZhongJiang”商標、第20384218號圖形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一、申請人放棄申請商標在3202、3203群組商品上的注冊申請,僅在3201復審商品上提出復審申請,故引證商標一、二、三不再構(gòu)成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未構(gòu)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引證商標四所有人的企業(yè)信息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鑒于申請人放棄申請商標在3202、3203群組商品上的注冊申請,故在“軟飲料;烈性酒配料”商品上的駁回決定已生效,引證商標一、二、三不再構(gòu)成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整體尚可區(qū)分,未構(gòu)成使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軟飲料;烈性酒配料”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趙齊朝
王訓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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