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浙江土豆士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尊慧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4538533號“土豆士TU DOU SHI 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第20512588號“土豆博士”商標、第29236376號“廚千尋及圖”商標整體尚可區(qū)分,未構成使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趙齊朝
王訓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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