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湛江市匯華貿(mào)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知粵科技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216858號“金川流”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雖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8837072號“川流”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7054038號“川流 WATERCOM”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和第9032447號“川流”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已構成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二所有人已被吊銷、引證商標三所有人已被注銷,引證商標一、二、三已被提起撤銷申請,申請人請求暫緩審理本案。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證商標二、三所有人主體信息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
引證商標二所有人已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并不能證明引證商標二商標專用權已喪失。
引證商標三所有人已經(jīng)注銷主體資格,且無證據(jù)證明存在新的權利主體。
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二仍為有效的在先注冊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
鑒于引證商標三已喪失權利基礎,故其不再是申請商標的注冊障礙。
申請商標“金川流”與引證商標一、二均含有相同的中文部分“川流”,三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水龍頭等復審商品與上述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水龍頭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孟原玉
劉影
姚旭祺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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