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太微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華盛九州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4606037號“太微”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已對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013244號“太微 Tiwe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6286784號“太微”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提出撤銷連續(xù)撒年不使用申請,請求我局等待上述案件審結后再審理本案。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一已無效,引證商標二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
經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一已無效,故上述商標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權利障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文字構成、呼叫上相同。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半導體等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使用,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二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趙齊朝
王訓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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