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集團知識產(chǎn)權控股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鑄成聯(lián)合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2195017號“HEYS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是申請商標的真正所有者和創(chuàng)造人,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6695808號“嘿絲HEY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是對申請人商標的抄襲和搶注,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申請人請求暫緩審理本案。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合同、發(fā)票、宣傳資料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我局審理時,引證商標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顯著識別部分“HEYS”與引證商標外文部分“HEYS”在呼叫、字母構成等方面相同,兩商標指定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閆潔
王超
黃許麗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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