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海市合浦縣申暉蛋業(y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語恒國際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535023號“申暉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由申請人獨創(chuàng),具有顯著特征,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601962號“申輝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整體外觀等方面具有明顯不同,未構成近似商標,不會造成市場混淆。申請商標經(jīng)過長期使用,其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記證書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申暉及圖”與引證商標“申輝及圖”均為圖文組合商標。申請商標的漢字部分“申暉”與引證商標的漢字部分“申輝”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廣告宣傳等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兩商標在上述服務上共存,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另,申請人提交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產(chǎn)生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特征,從而不致與引證商標相混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龔麗娟
姚繼蓮
馬靜
2020年04月30日
網(wǎng)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