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格斯雷特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陳韻云知識產(chǎn)權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請人不服我局商評字[2019]第0000171882號《關于第31161157號“PALACE”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5810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并責令我局重新作出決定。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組成合議組進行了審理。
法院判決認為,駁回決定中引證的國際注冊第461856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已被撤銷,申請商標注冊的權利障礙已發(fā)生變化,并影響案件審理結果。
根據(jù)法院判決,我局認為,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因連續(xù)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銷其在第18類全部商品,上述商標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朱玥
趙輝
何旭卓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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