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爭雨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慶豬八戒知識產(chǎn)權(quán)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493310號“圣卡特”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6956879號“圣德卡特 SHENGDEKAT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2027663號“圣卡特龍”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不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所有人所處地緣差異巨大,面臨著不同的銷售市場及消費群體。申請人對申請商標具有真實的使用意圖,且引證商標并未進行積極使用。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申請商標、引證商標商標局官網(wǎng)截圖;申請商標線上、線下宣傳使用情況。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等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襯衫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圣卡特”與引證商標一的漢字部分“圣德卡特”、引證商標二“圣卡特龍”在文字構(gòu)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guān)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支持其主張。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高妍
韓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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