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毛曉瑞
委托代理人:大連倉豐商標事務所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340262號“金億穗”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3934245號“億穗 YISUI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不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在市場上不會使消費者造成混淆和誤認。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申請商標使用證據(jù)等。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糖等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紅糖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金億穗”與引證商標主要識別的漢字部分“億穗”在文字構(gòu)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支持其主張。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高妍
韓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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