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東盛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緣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280483號“一品東盛”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6789474號“一品東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6480718號“一品鼎盛”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不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在長期使用過程中,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具有高度知名度與信譽度。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商標使用在門頭、菜單、餐具及員工服裝上的照片。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自助餐廳等全部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館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一品東盛”與引證商標一“一品東院”及引證商標二“一品鼎盛”在文字構(gòu)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guān)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支持其主張。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高妍
韓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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