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航星機器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達知識產(chǎn)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734381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chuàng),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3989738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具有一定影響力,已與申請人建立起一一對應關系。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業(yè)研究等全部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市場分析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為純圖形商標,其與引證商標在構圖要素、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無顯著識別的文字部分可供區(qū)分,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主張。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高妍
韓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30日
網(wǎng)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