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字節(jié)跳動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397246號“OPEN SEE”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創(chuàng)的商標,具有較強的獨創(chuàng)性和顯著性,同時,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能夠起到商標的顯著識別作用,具有較強的顯著性。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的推廣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該品牌標識已與申請人建立起唯一對應的關系。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復印件):申請人信息;申請人在百度百科公示的信息;榮譽證書;新華網報道等。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OPEN SEE”可譯為“打開看見”等,使用在技術研究等服務上,缺乏顯著性,不易被消費者作為商標加以識別,故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之情形。另,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備顯著性、可注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龔麗娟
姚繼蓮
馬靜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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