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楊高軍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398636號“億美隆 YI MEI LONG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申請人原創(chuàng)設計的嶄新商標,具有顯著特征。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6945771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已無效。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152067號“蘇錦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507229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8345236號“XYHC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9486970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已取得《億美隆圖形》作品版權證書。申請商標已經經過大量推廣宣傳使用。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一已被我局駁回通知書決定駁回,該駁回決定現(xiàn)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四、五整體尚可區(qū)分,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高妍
韓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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