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甚和企業(yè)文化咨詢(廣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廣州華進聯(lián)合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469326號“甚和文化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申請人企業(yè)字號的對應商標標識,直接指向申請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2663182號“柏塘鵝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識別重點、發(fā)音、圖形設計等方面具有明顯區(qū)別,未構成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企業(yè)信息、名下的商標檔案等證據(jù)。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甚和文化及圖”與引證商標“柏塘鵝及圖”在主要識別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顯區(qū)別,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將其區(qū)分開來,共存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不會使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因此,申請商標應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龔麗娟
姚繼蓮
馬靜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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