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久郡投資管理咨詢(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智信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588917號“GROUP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7768429號“悅贏 JOY WI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4141110號“交創(chuàng)投資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組成要素、發(fā)音、整體視覺等方面明顯不同,未構成近似商標,不會引起相關消費者混淆。申請商標中所包含的英文字母組合“GROUP”具有“組、群、批”等多種含義,“集團”并非常用含義,不會使消費者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GROUP及圖”與引證商標一“悅贏 JOY WIN及圖”、引證商標二“交創(chuàng)投資及圖”均為圖文組合商標。申請商標的圖形部分與引證商標一、二的圖形部分在視覺效果、整體外觀、構圖元素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不動產(chǎn)出租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不動產(chǎn)管理等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以上商標在上述服務上共存,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含“GROUP”譯為“集團”,與申請人名義不一致,用作商標易使消費者誤認,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故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之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龔麗娟
姚繼蓮
馬靜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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