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邁杰轉化醫(yī)學研究(蘇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315796號“MEDX”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7272587號“勱德 MED”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7949949號“賽慕 MED”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chuàng),經宣傳使用與申請人已形成唯一對應關系。引證商標一處于撤三程序中,懇請暫緩審理本案。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等證據。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處于撤三程序中,仍為在先有效注冊商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人用藥、醫(yī)用藥物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分別核定使用的人用藥、中藥成藥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中顯著識別部分“MED”與引證商標一、二的英文部分字母構成完全相同。因此,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分別注冊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已構成指定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另,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并與申請人產生唯一對應聯(lián)系,能使相關公眾將其與上述引證商標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張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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