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廈門鈺盛工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4541395號“遇尚”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申請人所獨創(chuàng),與我局所引證的第31687039號“遇尚”商標、第33649895號“遇尚及圖”商標、第31299559號“隅尚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申請人長期宣傳和使用已經具備了顯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會混淆服務的來源。引證商標一、二權利狀態(tài)待定,請求對本案暫緩審理。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宣傳使用情況等證據。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一、二已被我局予以駁回,時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二為無效商標。引證商標三為有效的注冊商標。
經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一、二已無效,故引證商標一、二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申請商標為純中文商標“遇尚”,與引證商標三的主要認讀部分在呼叫、讀音、文字構成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標整體不易區(qū)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銷等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銷等服務在功能、用途、服務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證據僅為網絡頁面,并未顯示申請商標及指定使用的服務,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申請人的廣泛使用和宣傳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從而取得了與引證商標三明顯區(qū)別的顯著特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并存注冊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柴玲
段曉梅
劉中博
2020年04月30日
網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