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博科測試系統(tǒng)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億通勝源(北京)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929113號“博科測試”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329951號“博科”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6133084號“科博”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38449209號“科十尃”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chuàng),經(jīng)宣傳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與影響力,與申請人已形成唯一對應關系。引證商標三的權利狀態(tài)不穩(wěn)定,懇請暫緩審理本案。申請人與各引證商標所有人所處地域不同,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三仍為在先有效注冊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測量裝置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分別核定使用的家用和建筑用測量裝置、教育和教學儀器設備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完整包含了引證商標一,且未形成其它含義。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文字“博科”與引證商標二、三文字構成相同,排列順序不同。因此,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分別注冊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已構成指定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另,申請人所述與各引證商標所有人所處地域不同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的主張,亦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與申請人之間形成唯一對應關系,并能使相關公眾將其與上述引證商標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張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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