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天首立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維國際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228387號“萬象博羅 WONDERART”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止,駁回決定引證的第13291487號“WONDER及圖”商標仍為有效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引證的第28079413號“WONDER ARTIST”商標、第13291487號“WONDER及圖”商標、第22405772號“WONDER CLUB”商標在呼叫上存在差異,未構(gòu)成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教育;輔導(培訓)”等復審服務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張蕾
薛寅君
康陸軍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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