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長沙普智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072094號“普智私董會 PROMOTION ADVISORY BOARD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1824382號“智普”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差異明顯,不構(gòu)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系申請人在先商標的延續(xù),具備顯著性和可識別性。申請商標經(jīng)長期宣傳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不易造成混淆。與本案情形類似的許多其他商標均已獲準注冊,依據(jù)商標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申請商標亦應予以初步審定。引證商標權利人不以使用為目的大量囤積商標并進行售賣,不應成為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宣傳手冊、培訓合同、活動現(xiàn)場照片、微信公眾號截圖、有關申請人介紹及申請人舉辦活動的線上報道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教學;教育”等全部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學校(教育);安排和組織學術討論會”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的顯著認讀部分“普智”與引證商標“智普”在文字構(gòu)成上相同,僅排列順序不同,若共存于市場,使用在類似服務上,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已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經(jīng)其使用申請商標已具有區(qū)別于引證商標的可注冊性。申請人提及的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與本案情況不同,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張蕾
薛寅君
康陸軍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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