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東莞市潔都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為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796794號“太陽之光”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已對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269205號“金太陽之光Golden Sun's Light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提出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照明燈具”等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照明燈”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徐金艷
薛寅君
康陸軍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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