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藝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慶豬八戒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198601號“BIO ART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8723473號“BIOMART”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8158115號“BioArtist”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476351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在整體外觀、呼叫、含義等方面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通過申請人的的大量宣傳推廣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不會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與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記證書、申請人所獲榮譽、宣傳圖片等證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在呼叫、整體外觀上存在一定差異,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不致造成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計算機軟件設計”等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計算機軟件設計”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徐金艷
薛寅君
康陸軍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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