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成都華天文化旅游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企明星知識產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243443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9037339號“RZBC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9037521號“RZBC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8108931號“RZBC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8108897號“RZBC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8898294號“金禾集團RZBC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在構圖要素、設計風格、表現形式以及視覺效果等方面均相近,相關公眾在施以一般注意力和隔離觀察的情形下不易區(qū)分,故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豬油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盛麗君
韓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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